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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工作程序
发布人:yqqxfj  来源:埇桥区信访局  发布日期:2016年01月15日

 

一、受理

1、审查。审查信访人请求市政府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
(1)请求复查(复核)的信访事项属市政府受理范围;

(2)请求复查(复核)的时间应在收到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;

(3)提出复查(复核)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、反映的问题、请求复查(复核)的事实和理由并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。

(4)提供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复查意见。

2、登记。经审查,对符合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受理规定的,告之信访人准予受理并予登记。登记的内容应包含:信访人基本情况、请求复查(复核)的内容、受理时间、反馈期限、联系方式等。信访人请求复查(复核)的信访事项疑难、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,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信访人。

二、办理

1、呈批。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办公室依据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事项填写《合肥市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呈批表》,提出确定委托哪一个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复查(复核)的拟办意见,经信访局领导签发后,呈送市分管领导审批。

2、转送。按照市领导批示意见,由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办公室出据委托书,转送受委托的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(复核)。

3、办理。受委托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(复核)意见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,由审批的市领导指定一个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复查(复核)意见。

4、审批。负责复查(复核)的政府工作部门在信访事项处理结束后,应将复查(复核)意见形成书面报告,报原审批的市领导审结签发。复查(复核)意见书应到市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办公室加盖《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专用章》。

三、反馈

1、答复。承办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将复查(复核)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信访人签收。

2、归档。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工作结束后,承办部门应提供一份信访人签字的复查(复核)意见书及办理的相关资料报市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办公室归档。

四、督办

1、催办。市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办公室在转送的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办结逾期前3日内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通知,提醒及时反馈报结。

2、督办。对不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,不按规定反馈信访信事项办理结果或敷衍、拖延的,市信访事项复查(复核)办公室将及时督办,并提出改进建议。

五、终结

1、终结。加盖《合肥市人民政府复核专用章》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,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。

2、稳控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信访的,由工作人员给予解释;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缠访闹访的,信访人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责任单位派员接回,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,实施稳控。

 

合肥市人民政府

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

二○○七年元月一日